1日早晨,大風席卷煙臺。在招遠市某家屬院,一個太陽能從天而降,正好砸中了樓下王先生停放的一輛轎車。轎車壞了,太陽能主人卻沒有露面。“天上”掉下個太陽能,誰來承擔王先生的損失呢?
  本報記者 侯艷艷
  通訊員 張偉光
  樓頂拆下的舊太陽能
  被大風刮下
  1日早晨,家住招遠市晨鐘路附近某單位家屬樓的王先生一早起來,就被眼前的一幕驚獃了:他11月30日晚上停在樓下的福特轎車,被一個“從天而降”的太陽能砸中了,轎車後半部分被砸得整個凹陷了下去,後擋風玻璃碎了一地。
  王先生報警後,民警立刻趕到現場調查,太陽能熱水器里沒有水,也沒有發現固定的支架。根據居民描述,應該是樓上居民更換下來的舊熱水器,放在樓頂風大的地方,重量太輕被吹下來了。目前民警正幫忙尋找太陽能主人,可調查一圈,也沒有居民認領這個太陽能,王先生只好先去修理廠修車。他咨詢了保險公司,保險公司回覆,高空墜物事發後如果找不到責任方,才由保險公司處理,但只能享受到車損70%的賠付。因此王先生希望儘快找到太陽能主人賠償自己。
  不能證明太陽能
  不是自己的都要擔責
  那麼,從居民樓掉下太陽能,應該誰來負責呢?山東信誼律師事務所張曉亮律師介紹,關於高空墜物糾紛,能夠確定侵權人的,賠償應由侵權人負責。但是目前,很多墜物是“無主”的,這就應該在確定侵權人上下工夫。
  張曉亮說,目前高空墜物糾紛一般使用“舉證責任倒置”的方法。他介紹,2010年7月1日起,我國正式施行了《侵權責任法》成為高空墜物法律維權的主要依據。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,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,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根據這一規定,同一幢樓里的業主,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,那麼將共同為受害人的損失“買單”。此外,《侵權責任法》第八十五條還規定,建築物、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  張曉亮提醒市民,一旦出現高空墜物事件,首先應該對現場從各個角度進行拍照,同時保存好現場遺落物,還應註意聯繫目擊者,確定有關證人。有視頻設備的小區,應及時調取並保存視頻記錄。如果現場條件受限制,應儘快報警求助。由警方通過專業設備,進行現場勘驗取證,這些對於後期維權十分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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